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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上海海关发布陕西安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报不实案
时间: 2024-06-07 10:12:25 |   作者: 环保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8年12月03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陕西安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8]0142号)。

  当事人托付上海景耀货运署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4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巴基斯坦一般交易方法项下货品一批,榜首、二项申报品名为循环冷却水缓蚀阻垢剂,算计200000千克,申报成分为丙烯酸-2-丙烯酰胺-2-甲基丙磺酸共聚物60-75%,2-膦酸丁烷-1,2,4-三羧酸15-20%,纯净水25%-5%,申报价值FOB588000美元;第三项申报品名为反渗透阻垢剂6000千克,申报成分为羟基亚乙基二膦酸50-60%,纯净水50-40%,申报价值FOB35520美元;申报产品编号均为29420000,出口退税率为9%,出口报关单号568。

  经查,实践出口货品成分均含丙烯酸聚合物等多种物质,应归入产品编号3824999990,出口退税率为5%,榜首、二项价值算计人民币3896264元;第三项价值算计人民币235366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货品查验记载单、海关进出口货品产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询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说、状况阐明、企业出口退税材料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则,对当事人作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榜首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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