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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近千万!多个知名化妆品“爆雷”
时间: 2024-06-02 05:31:57 |   作者: kaiyun手机版网页版登录入口

  近日,欧舒丹状告4家本土企业侵害产品商标权案审结,法院宣判后者赔偿欧舒丹350万元(详见《又被抄袭,欧舒丹获赔350万!》)。

  据仪美尚不完全统计,今年国家药监局对化妆品的抽检力度再次达到近几年之最。仅一季度,国家药监局官网就发布10则化妆品抽检通告,共通报336批次不合格化妆品。

  而在各地监管部门通报的违规处罚案件中,一季度美妆行业曝光的处罚案例有30余起,罚没款总金额近千万,其中不仅有商业广告刷量买假粉、产品主打成分含量混淆视听等,以往处于监管洼地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陆续被曝光,并出现多起行业“首罚”,更不乏知名品牌、头部主播的身影。

  近几年,在化妆品众多细分类目中,功效护肤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由此催生了一批功效护肤产品与品牌的诞生。化妆品要谈功效,势必要讲成分,但即便是大品牌,其当家成分的浓度也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更有甚者,产品还被检出含有禁用物质,这是怎么回事?

  广州天**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留样室放置的“朵**尚玻色因抗衰双宝精华液”产品,其外包装(正面)中间明显位置标示有“10%玻色因”,左侧面标示有“10%玻色因指添加玻色因溶液”,右侧面又标示有“玻色因是指成分中的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打开该产品外包装,产品标签上标示有“10%玻色因字样”。

  相关执法人员核实发现,玻色因化学名叫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是一种化妆品原料,根据上述涉事企业来提供的玻色因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在玻色因原料中纯度含量范围在20%-30%,由此推算,上述涉事产品中玻色因的实际含量为2.5%,而不是10%。

  有关部门认定,上述涉事公司生产的上述涉事产品标签标示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有关部门没收了涉事公司违法生产的标签不合规化妆品,并罚没款共计28万元。

  案例二:品牌微信公众号推文发布虚假的二裂酵母含量相关广告,被罚56万元!

  上海黛*皙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其名为黛*皙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相关推文中,称“黛*皙赋活焕采美容水有高达60%二裂酵母焕能维稳水油双向平衡”。有关部门经查发现,该产品中的“二裂酵母发酵产物滤液”的占比仅为49.55%,占比既未达到“二裂酵母发酵产物滤液复合物”的60%,也未达到该化妆品净含量的60%。

  黛*皙微信公众号的另一篇推文中称,“黛*皙保湿修护芦荟精华凝胶选自库拉索优质芦荟”“芦荟是来自南美洲西印度群岛的库拉索”“黛*皙芦荟胶成分排在水后面的就是库拉索芦荟叶水”等。有关部门经查发现,黛*皙化妆品明知该化妆品配方中所使用的芦荟叶水的来源地实际为中国,并非是来自南美洲西印度群岛的库拉索。

  此外,黛*皙微信公众号还在有篇推文中宣称,黛*皙水、乳等4 款普通化妆产品中的“乙酰基六肽-8有涂抹肉du之称,搭配王牌美白成分烟酰胺,积雪草,马齿笕,舒缓抗炎”等。有关部门经查发现,上述4款化妆品均无抗炎作用的功效报告。

  相关部门认定,上述涉事公司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

  武汉屈*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屈*氏官方旗舰店,发布的“屈*氏韩国自**园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清爽温和滋润300mL”广告时,使用了“92%芦荟原液成分” “92%芦荟胶”的广告用语。

  相关部门经查发现,上述涉事产品名中的“芦荟”指含有成分“库拉索芦荟( ALOE BARBADENSIS )叶汁”,该成分的实际添加量仅为0.414%。

  并且,上述涉事产品使用了“补水战痘”“不含防腐剂、芦荟胶配方不含防腐剂”“始祖”广告用语,却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认定,上述涉事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发布虚假广告。

  相关部门责令上述涉事公司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4263元。

  不难看出,监管部门有意规范化妆品成分含量的虚假宣称问题。在筱声生物产品经理郭晓峰看来,出现这样的一个问题的根本原因有两个:

  一方面是客观因素所致,由于多数活性原料的理化性质和防腐等原因,在市场上流通时本身就是以原料组的形式存在。原料和原料组都会存在通用名,化学名、inci名、商品名、专利名等形式,本身就容易存在混淆。

  另一方面则更多是主观原因,部分产品对成分含量的刻意强调,“本质上是品牌基于营业销售目的,在文字表述上做文章。”

  因此,郭晓峰认为,尽管现行的行业法规并没有涉及到具体原料的表述,“但从近期的处罚情况看,这要靠企业自己去把控,建议表述严格按照产品配方表中的具体名称和含量。”

  郭晓峰进一步举例表示,“配方表中是羟丙基四氢呋喃三醇,就不要直接用玻色因,能够尝试文案中备注原料组商品名中文名为玻色因。”

  2、化妆品含有禁用物质、产品成分与注册备案不符、防腐剂超标等问题,也是今年的抽检重点

  云南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西美”)生产的“妮*儿净肤清颜祛痘霜”,检出甲硝唑、林可霉素、克林霉素等共3种禁用原料。

  相关部门认定,云南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之情形。

  相关部门没收召回涉案产品,对云南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没款共计524192元。

  广州姿*化妆品厂受托生产的隔离防晒乳,在接受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黑龙江省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时,结论均为“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方面的要求标示的防晒剂”(详见《近百万罚单!“套证”防晒品栽了》)。

  相关部门认定,广州姿*化妆品厂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未如实记录产品留样数量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相关部门对广州姿*化妆品厂给予警告,没收其留样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产品,处以罚没款共计98万元。

  针对化妆品违规添加禁用物质,截至目前,今年国家药监局官网共发布了5则通告,通报了共60批次相关违法产品。

  药监局对禁用物质的监督管理力度之大,在荃智研究院首席研发官张太军看来,一种原因是禁用物质对消费的人自身危害巨大,另一方面也警示着化妆品研发人员,在产品配方设计中严格遵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避免工作失误,导致触发禁限用规则,“否则,非常容易被误伤。”

  而对于“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方面的要求不一致”,张太军表示,这类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在防晒剂、染发剂、防腐剂的违规添加上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常见。

  出现这种违规现象的原因,既有可能是相关企业为顺应市场需求,故意为之,使用了“阴阳配方”;也有一定的可能是在原料与配方复配的过程中组分累计,工艺变化等所致,“无意”超限超量变更行为。但不管怎样,“现在的化妆品强调事后监管,任何监管死角都不会留,企业还是不要掉以轻心。”张太军如是说到。

  知识产权侵权往往因鉴定难度大、案件持续周期长,而出现治理难的现状,但随着监管制度的完善,以及监管部门对此类违规的打击力度之大,这类侵权事件也不再是“法外之地”。

  案例一:因产品因包装仿冒联合利华,四家公司被罚300万+并发布致歉声明!

  自2018年起,成都忆*芸公司、成都微*公司、成都妍*公司未经联合利华公司许可,擅自分工合作、共同委托广州高*公司生产“忆*芸弹力素”产品,并通过天猫、京东等店铺共同销售,截至2021年7月30日,销售金额合计近700万元。

  “忆*芸弹力素”产品的包装装潢,与联合利华公司销售的“TIGI弹力素”包装装潢基本相同,均为紫色球形瓶身+绿色泵头。

  相关部门认定,成都忆*芸公司、成都微*公司、成都妍*公司和广州高*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关部门判定上述4家涉事公司立马停止生产销售“忆*芸弹力素”产品,赔偿联合利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141410.3元,并在侵权商品店铺首页最上方以醒目方式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广东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带有“377”字样的“REAM美白祛斑霜”,其包装、装潢与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环亚)相关377美白产品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容易让我们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上述涉事公司生产的带有“377”字样的“REAM美白祛斑霜”与广州环亚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相关部门认定广东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规定所指的混淆行为。

  相关部门责令广东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收其带有“377”字样的“REAM美白祛斑霜”3支,并处以罚款1300元。

  化妆品违禁词网创始人李锦聪表示,“377、美白,和产品包装的字体样式是以上描述的案件的违法要点,”其他相关品牌和产品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部分宣称关键词可能会被别的企业注册为商标,尽可能的避免傍大牌操作,容易侵权,化妆品宣称‘377’具有美白功效必须持有特证,并且,相应产品的包装最好与名品区分开来。

  从市场端来看,被仿冒、抄袭的品牌,正在越来越有话语权。比如,M&L公司就把多家仿冒旗下品牌欧舒丹樱花系列新产品的公司告上法庭,近期,这些“傍名牌”的公司最高被处以罚款350万元。

  前不久,毕生之研在微博发布声明称其一条创意视频被同行(联合利华旗下功效护肤品牌Mu**d)进行了“1:1复刻”后,Mu**d品牌及其视频内容合作公司,先后发布道歉声明。

  在李锦聪看来,随着化妆品市场近几年逐步被教育和规范,“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企业,现在会以处罚为主。”

  电商渠道不再是化妆品的“监管死角”,今年业内明显感觉到,不光国家药监局有意把化妆品抽检的重点从线下扩大到淘宝、天猫、微店等电子商务平台,各地监管部门对线上营销数据造假、直播带货乱象、主播偷逃税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也在变大。

  上海圣*广告有限公司在为雅漾公司提供雅漾官方微信基础运维服务以及雅漾小红书官方账号运维服务期间,为完成雅漾公司为其设定的关键绩效指标(简称“KPI”),在明知相关供应商使用非正常营销途径获取虚假微信公众号及小红书粉丝、微信文章阅读量的情况下,仍然分别向其付费购买虚假互动数据。

  有关部门判定上海圣*广告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案例二:明星主播3个月仅带货1041元,所属MCN机构与合作品牌“对簿公堂”!

  赤*企业未来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长沙六*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直播推广服务合同》,双方约定邀请明星曹*月出镜抖音直播,在3个多月内为后者带货15万元,但在双方约定的时间里,实际直播带货销售额为1041.28元。后者随即要求前者按比例退还其支付的合作服务费,但前者反复拖延,未按合同要求退款。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对赤*企业未来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判定赤*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向长沙六*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退还直播服务费29652.91元,并向其支付资金占用费与律师费。

  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贾*亚、加*婵涉嫌偷逃税款。该稽查局经查发现,贾*亚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从事直播取得的收入,少缴税9.81万元,其中偷税9.26万元;加*婵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从事直播取得的收入,少缴税10.28万元,其中偷税9.89万元。

  相关部门认定贾*亚、加*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部门依法对贾*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7.67万元;对加*婵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57万元。

  事实上,网络主播除了要做到依法纳税,还应在直播带货的过程中把好选品关。前不久,抖音“顶流”@疯狂小杨哥、@东方甄选相继因带货商品“爆雷”而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典型如拥有粉丝1亿+粉丝的@疯狂小杨哥,在其直播间挂车的一款婴幼儿面霜因虚假广告被罚后,“疯狂小杨哥带货又翻车”的话题一度登上微博热搜,事后,@疯狂小杨哥虽对此事回应称不会逃避责任,“都会给大家解决。”但由此引发的信任危机仍然存在。

  4月4日,有着首部“电商基本法”之称的《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正式落地,并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详见《突发!化妆品电商“基本法”来了》)。能预见,“网络站点平台、APP这些过去的监管盲区,会成为治理重点。”张太军如是说到。

  郭晓峰也表示,标签、宣称、功效评价、安全评价等的监督管理问题近几年都在陆续推进,最近产品成分添加量宣称也被摆到了台面上,“未来可能会持续这种态势,有关部门会严格按行业法规的标准去监管这类问题。”

  在广东尚品汇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彩妆研发主任林丽隽看来,化妆品监管会慢慢的专业,越来越精细,给行业企业的启示是,“一切都要合规运作,确保所有出厂产品都能溯源。”

  总的来说,化妆品企业不能再抱着“以前可以,今后也可以”的心态,须以化妆品新规为准绳,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才能走得更远。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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