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车用柴油产品质量贵港监督抽查,别的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细则执行。本细则依据车用柴油产品有关标准以及此次监督抽查工作要求制订,此次抽查产品范围为车用柴油产品。本细则内容有产品品种类型、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车用柴油按凝点分为5号、0号、-10号、-20号、-35号和-50号六个牌号。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11133 石油产品、润滑油与添加剂中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库仑滴定法
ASTM D7039 汽油、柴油、喷气燃料、煤油、生物柴油、生物调合柴油,以及乙醇汽油中硫含量的测定(单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NB/SH/T0916 柴油燃料中生物柴油(脂肪酸甲酯)含量的测定红外光谱法
SH/T0689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它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有效期内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牌号、同一储罐的产品。依照产品种类规定的牌号、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优先抽取企业的主流牌号。
在企业成品罐内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别的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通过随机确定抽样的油罐号或加油枪号。在生产企业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合格证、合格报告、企业有关人员确认等方式均可)的产品,生产领域、流通领域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未注明保质期的按尚在保质期内处理)应能确保整个监督抽查(包含异议处理)工作的完成。
应为抽查同一牌号、同一储罐的产品。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其能够顺利对外发油状态时的最低罐存量,在市场抽查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在生产领域的成品罐抽样时,取样方法执行GB/T4756《石油液体手工采样法》。成品罐中的点样最小规定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取4L为样本,其中检验样品2L,备用样品2L,盛装在铁桶、玻璃瓶或其它适宜的容器中,盛装石油产品的容器,必须完整、清洁、不漏、经检查符合标准要求后,方能使用。在加油站抽样时,直接从加油机油枪中取样,抽取样品数量和容器要求与生产企业的成品罐抽样时相同。应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抽取样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样人员应在加贴封条前后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样品加贴封条前,对产品外观进行拍照。样品加贴封条后,再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进行拍照,在流通领域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的名称和牌号、加油机编号(或位置)、加油枪编号、加贴封条完好的样品全貌等内容信息;在生产领域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的名称和牌号、油罐编号、加贴封条完好的样品全貌等内容信息。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照片纳入报告中。
5.3.1对抽取的样品,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当场对样品的桶口或瓶口密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送过程中不会破损。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的名字和牌号、抽样日期、抽样人签字、受检单位代表签字和盖章以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
5.3.2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检验样品、备用样品由抽样人员带回检验机构。
5.3.3备用样品及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的安全处。应保证备用样品在整个保存期间签封完整无损。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上一年度生产的柴油产品销售量(以吨计)及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或销售,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量及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公司可以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抽样单需有抽样人及受检单位代表双方签字,并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盖手印确认即可。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量及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应记录受检单位的所有柴油销售量及销售总额。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有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进货量和库存量,以对应产品的单位计;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销售单价,以元计。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包括被抽查产品的依据标准等信息,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6.2.2检验过程中遇到样品失效或其他情况导致检验没有办法进行时,一定要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6.2.3检验工作完成后,样品应存在阴凉、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的安全处,避免样品产生光氧化反应,进而影响产品质量。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1当产品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执行规定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贵市监函〔xxxx〕xx号文中《2022年车用柴油产品质量贵港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GB19147《车用柴油》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7.2当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规定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贵市监函〔xxxx〕xx号文中《2022年车用柴油产品质量贵港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19147《车用柴油》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注:若产品质量标准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企业执行自己的企业标准,若抽查项目在企业标准中规定又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在使用企业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同时,在“备注”栏中说明: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由监督抽查组织部门依据核查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复检机构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