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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煌钢构: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东中不存在私募互助基金的专项核查意见书(十四)
时间: 2024-08-08 12:45:56 |   作者: 石油化工

  本律师现就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富煌钢构”)股东中是不是真的存在私募互助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私募互助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的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意见。

  本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发行人法人股东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煌建设”)、 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电缆”)、 北京德泰恒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泰恒润”)、 安徽省皖润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润新能源”)、 华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芳集团”)以及华芳集团法人股东张家港凯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华投资”)最新的《公司章程》;查阅了上述法人的工商档案以及德泰恒润、华芳集团、凯华投资出具的相关《说明》等。

  上述股东中,富煌建设、华芳集团、德泰恒润、皖润新能源、江淮电缆为富煌钢构法人股东,另外的股东中于渭明、孙子根、胡开民、洪炬祥、查运平均为自然人。

  经核查,富煌建设成立于 1997 年 10 月 28 日,注册资本 8,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杨俊斌,营业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对所属企业投资及管理;新型卫生果壳箱、菱镁中小玻瓦制品、高低压电器控制设备及各类焊丝的生产、销售;园林景观工程、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咨询;绿地养护;苗木花卉及园林机械的销售、租赁(涉及许可及资质经营的凭有效许可证及资质证经营)。

  2、《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私募互助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互助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3-2-2《备案办法》第二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富煌建设主要是做对所属控股企业投资及管理,新型卫生果壳箱、菱镁中小玻瓦制品、高低压电器控制设备及各类焊丝的生产、销售等业务,其资产也未委托基金管理人来管理,因此富煌建设不属于《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

  3、富煌建设股东为杨俊斌和周伊凡,为两名自然人股东,富煌建设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

  经核查,江淮电缆成立于 1986 年 11 月 24 日,注册资本为 33,6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后力,营业范围为:电线电缆、特种电缆、电加热器、桥架母线槽加工制造;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公司制作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农副产品收购(国家政策不允许经营的除外)。

  2、江淮电缆主要是做电线电缆、特种电缆、电加热器、桥架母线槽加工制造等业务,江淮电缆不属于《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

  经核查,德泰恒润成立于 2007 年 4 月 6 日,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段秀峰,营业范围为: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营销策划。

  2、德泰恒润股东设立公司的资产金额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资产也未委托基金管理人来管理。因此,德泰恒润不属于《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

  3、德泰恒润股东为段秀峰和孔维栋,系两名自然人股东,德泰恒润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

  经核查,皖润新能源成立于 2005 年 6 月 3 日,注册资本 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姚大豹,营业范围为:新能源技术开发;资本运作咨询服务;管道及配件销售;中介咨询。

  2、皖润新能源主要是做新能源技术开发、资本运作咨询服务、管道及配件销售、中介咨询,皖润新能源不属于《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

  3、皖润新能源股东为姚大豹、邱先斌和陈宽生,均为自然人,皖润新能源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

  经核查,华芳集团成立于 1992 年 12 月 24 日,注册资本 30,380 万元,法定代表人秦大乾,营业范围为:纺织品制造、加工、销售;纺织原料、羊毛、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纺织机械及器材、塑料制品、煤炭(由分公司经营)购销;实业投资。下设加油站、热电厂、蒸气生产供应、宾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纺织助剂(除危险品)加工、纸制品及包装制品制造、购销项目;核电装备制造、销售;企业管理服务,资产管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华芳集团主要是做纺织品制造、加工、销售;纺织原料、羊毛、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纺织机械及器材、塑料制品、煤炭(由分公司经营)购销;实业投资等业务。华芳集团不属于《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

  3、经核查,凯华投资成立于 2011 年 8 月 18 日,注册资本 2,758 万元,法定代表人顾建刚,营业范围为:投资、管理、收益;信息咨询服务。

  凯华投资股东均系华芳集团或其子公司的员工,该等员工原通过华芳集团职工持股会持有华芳集团股权,华芳集团为了规范员工持股行为,由该等员工设立凯华投资,并通过凯华投资继续间接持有华芳集团股权。上述员工设立凯华投资的资产金额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凯华投资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凯华投资除持有华芳集团股权外,未投资其他公司或企业。因此,凯华投资不属于《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的私募互助基金。

  4、除凯华投资外,华芳集团其余股东均为自然人,华芳集团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暂行办法》和《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3-2-7(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1]第 56-14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专项核查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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