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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看守所-律师会见-申请取保候审-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概念
时间: 2024-09-01 19:51:55 |   作者: 石油化工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来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或者携带、运输、邮寄上述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较重的行为。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制毒物品犯罪的规定。1997年《刑法》吸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5条的规定,在《刑法》第 350条中规定了走私制毒物品罪,并增设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350条第1款、第2款作了修正,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将该罪的法定刑从两档调整为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和情节很严重三档,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从十年有期徒刑提高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财产刑方面增加了没收财产。

  犯罪对象为制毒物品(行政管理领域称之为易制毒化学品),即醋酸酐、、三氯甲烷等用来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依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根据2005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能够适用于制毒的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第二类、第三类是能够适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1245刑法罪名精释(第五版)批准,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监总局、国家食药监局等单位又多次联合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先后将羟亚胺、邻氯苯基环戊酮、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等易制毒化学品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来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或者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上述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较重的行为。

  根据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2009 年《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意见》),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2)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3)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4)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5)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来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何谓明知,按照 2009年《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意见》,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嫌疑犯、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2)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3)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4)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5)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6)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手续的;(7)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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