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5日,北京市通州区居民乔某驾驭自家面包车,前往某私家售油场所购买散装柴油,在不具有风险化学品运送资质的情况下,驾车将柴油运至通州区某施工项目工地,在向挖掘机加油时被民警抄获,现场起获柴油288.75升。经查验及判定,涉案柴油十六烷值不合格,闭杯闪点为60℃。
第一种定见以为:乔某的行为应确定为不合法生意、运送风险物质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则,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贮存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损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本案中,公安机关以为乔某购买的柴油归于具有“毒害性”的风险物质,并以乔某涉嫌不合法生意、运送风险物质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第二种定见以为:乔某的行为应确定为风险驾驭罪。《风险化学品目录》规则,汽油和闭杯闪点≤60℃的柴油归于风险化学品。依据《风险化学品安全办理条例》规则,国家对风险化学品的运营以行政法规方式设定行政答应。本案中,涉案柴油的闪点为60℃,归于风险化学品。乔某不具有运送风险化学品答应和从业资历,其违背风险化学品安全办理规则运送风险化学品的行为,构成风险驾驭罪。
不合法运送风险物质罪与风险驾驭罪都是损害公共安全违法,但两者存在许多差异,乔某构成何罪需求从风险化学品的确定、运送行为的界定和危及公共安全等方面加以区别。笔者认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从行为目标上看,涉案柴油的性质应确定为风险化学品而非风险物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则的风险物质是指“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而《风险化学品安全办理条例》将风险化学品界说为“具有毒害、腐蚀、爆破、焚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备、环境具有损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柴油归于焚烧性质的化学品,不具有法条清晰罗列的“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性质或与之适当的社会风险性,本案中柴油的闪点为60℃,契合《风险化学品目录》规则,应确定为风险化学品。
其次,从行为性质和损害结果上看,本案的运送行为未到达不合法运送风险物质罪的点评规范。我国刑法将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贮存风险物质罪与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弹药、爆破物罪规则在同一法条中,标明该行为不仅仅具有极高的公共风险性,一起还侵害了国家关于该类风险物质的办理规则。换言之,国家关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则的风险物质从出产、运送、贮存等许多环节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则。而涉案柴油归于风险化学品,较、弹药、爆破物以及毒害性、放射性物质而言风险性较低,虽然在出产、生意、运送上也需求相关资质答应,但国家对其管控办法也低于上述物质。
此外,不合法运送风险物质罪的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而风险驾驭罪的法定刑主刑为拘役。依据罪责刑相一致准则,本案的运送行为无论是从片面恶性、客观风险性仍是归责性,均未到达不合法运送风险物质罪的点评规范。
终究,从行为人的驾驭行为上看,能够构成风险驾驭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则,“违背风险化学品安全办理规则运送风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风险驾驭罪。《风险化学品安全办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则,“从事风险化学品路途运送、水路运送的,应当别离按照有关路途运送、水路运送的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获得风险货品路途运送答应……风险化学品路途运送企业、水路运送企业的驾驭人员、船员……应当经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查核合格,获得从业资历。”
本案中,嫌疑犯乔某不具有运送风险化学品的运送答应,也不具有从事运送风险化学品的从业资历。可是因为乔某在工地现场被抓,现有依据未显现车辆轨道、驾驭行为等要害依据。为进步取证的有效性,承办检察官对案发地点及周围道路进行实地勘验,引导公安机关对案发时刻嫌疑犯或许经过的路段进行监控排查,调取网络卫星地图对嫌疑犯的行进轨道进行逐个定位。经过实地勘验和数据比对,终究确定嫌疑犯未获得资质、答应,在多条路途上驾驭机动车运送风险化学品,足以损害公共安全,构成风险驾驭罪。
2022年7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改动公安机关的定性,以乔某涉嫌风险驾驭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用该院的公诉定见,以风险驾驭罪判处被告人乔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成品油的运用运营,改进了公民生活品质,进步了社会出产功率,但成品油易燃易爆,在运送运营过程中存在许多风险。运送工具要经过专业查验检测,从业人员要经过专门查核获得资历证,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罔顾本身和别人安危。
事例君提示:自2023年1月1日起,“1674柴油”不分闪点,均为风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