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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时间: 2025-01-06 09:09:13 |   作者: kaiyun手机版网页版登录入口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护民生”为中心,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商品,重拳出击,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并且开展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4年3月5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林市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来得到的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0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人举报信称:海林市某烟酒行销售假冒他人商标产品,涉嫌商标侵权,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介入调查。经查,牡丹江市海林市某烟酒行待售的“赖茅”白酒及标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字样的白酒(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利人)出具的《产品辨认表》鉴定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市监网监〔2020〕110号)的规定,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宁市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2月29日,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东宁市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2日,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东宁市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松茸酒配料表没有明确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绥芬河市某俄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粉案

  2024年2月5日,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绥芬河市某俄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粉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7日、28日,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案源。经查,绥芬河市某俄货店经营的净含量800克每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为2023-11-25的“库伦纳达全脂奶粉”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GB 1964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林口县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95号车用乙醇汽油案

  2024年 6 月 20 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林口县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95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3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林口县某加油站销售的95号车用乙醇汽油,经检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技术方面的要求为不大于0.5,检验结果为1.65,不符合GB18351-2017规定要求,检验测试结构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绥芬河市某果菜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10月12日,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绥芬河市某果菜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4日,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绥芬河市某果菜商店的货架上有待销售的小当家红烧牛肉味方便面(净含量:2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3.08.03,保质期为6个月)15袋,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林口县某百货商店经营进口无中文标签食品、化妆品案

  2024年7月3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林口县某百货商店经营进口无中文标签食品、化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来得到的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7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信称其在林口县某百货商店购买名为济州岛VC片,发现该商品无中文标签。经查,林口县某百货商店经营的进口的无中文标签食品和化妆品是当事人亲属去韩国旅游时在韩国带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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